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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飞行器设计与工程+海洋技术”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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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要,深入推进“博学至善”行动,积极发挥综合性大学学科门类齐全的优势,全面提高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充分发挥飞行器设计与工程专业与海洋技术学科专业的整体优势,实行跨学科专业的交叉渗透,规范飞行器设计与工程+海洋技术双学士学位项目实施和学位授予,根据《厦门大学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学院实施细则。以下实施细则中,“双学士学位项目”指飞行器设计与工程+海洋技术双学士学位项目,“第一主修专业”指飞行器设计与工程专业,“第二主修专业”指海洋技术专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旨在依托飞行器设计与工程专业,应对国家航天强国与海洋强国重大战略对高端人才的需求,联合海洋技术专业,选拔一部分学有余力、综合素质优秀的工科拔尖学生,以学术为导向,攻读双学士学位,培养具有科学至上的学术追求、强烈家国情怀、高度社会责任感和宽广国际化视野,具备航空航天+海洋视野的空海融合交叉学科引领未来空海科技创新发展的卓越领军人才,为实现航天强国与海洋强国梦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通过高考招收学生,招生方式(单列招生、校内选拔)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

第二章 修读规定

第三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学生的日常管理原则上由第一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第四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在培养过程中实行学生动态调整机制,招生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人。

第五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选拔机制

选拔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新生选课前,选拔面向对象、选拔办法等依据当年度《厦门大学“飞行器设计与工程+海洋技术”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本科生选拔方案》执行。

第六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动态调整机制

(一)自主转专业:双学士学位项目学生可申请转入校内其他专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主申请退出:学生无法达到项目学业要求或不适应双学士学位项目培养模式的,可申请退出项目学习,转入第一主修专业学习,并按照第一主修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习计划,原则上学生申请退出时间不得晚于三年级上学期转专业报名工作规定时间。学生需自拟退出申请并提交,学院审核确定后,将学生信息提交至学校教务处备案,并进行学生学籍异动处理。

(三)补录:在未达到招生规模时,双学士学位项目通过转专业进行补录,按照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细则实行。

第七条 学生因转专业或其他原因退出双学士学位项目的,其已修读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如实记载,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标准学制为4年,学生未能在双学士学位项目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超过6年。

第九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推免工作由第一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推免名额将统一划分到第一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由学院具体分配。


第三章 毕业资格审核与证书颁授

第十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学生的毕业资格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由项目依托专业所在学院联合实施,由第一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上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达到双学士学位项目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毕业要求,可授予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注明相关主修专业信息。达到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只授予一本学士学位证书,注明所授予的两个学士学位信息。

第十二条 证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双学士学位项目培养要求者,可取得双学士学位项目的毕业资格。所修两个专业的学历在毕业证书中予以注明,所授两个学位在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均不单独发放。

(二)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双学士学位项目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如已达到第一主修专业培养方案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按第一主修专业准予毕业,并根据第一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授予学士学位;以第一主修专业申请毕业后,双学士学位项目学习将自动终止。所修第二主修专业课程达到相关辅修或微专业项目修读要求的,可按相关课程标准缴费,申请相关项目证书。

第四章 项目组织管理与质量保障

第十三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教务处对双学士学位项目实行监管,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资源调配、教学质量监控、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十四条 航空航天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直接负责双学位项目管理。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专业特色优势以及办学条件,制定双学位项目招生、培养、评估等政策。

第十五条 组建由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班主任、教学秘书和辅导员组成的跨院系双学士学位项目跨学院执行小组,负责学校和学院各项政策落实和实施,并加强制度化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第一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学校学历学位管理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双学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毕业资格的审核工作。学生必须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各方面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学校批准才能获得毕业资格,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则

十七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应学业修读规定、授予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执行。

十八 本规定由航空航天学院负责进行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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